|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14 |
| 信息名称: |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 |
抚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指导思想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Ⅰ级响应行动
4.3Ⅱ级响应行动
4.4Ⅲ级响应行动
4.5Ⅳ级响应行动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提高水旱灾害应对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抚顺提供保障。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5.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
1.5.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5.6抗旱用水以我省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5.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5.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力量避险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5.10严肃防洪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6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大江大河、各类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遇到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救,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汛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2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抚顺军分区司令员、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有抚顺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辽宁省抚顺水文局、抚顺日报社、抚顺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抚顺支队、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市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抚顺水文局分管领导兼任。
市防指设在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10楼。
市防办联系电话:024-52425456
传真:024-52425237
2.1.3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区)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一般设置在本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设置在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
2.1.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管水库、河道、闸坝以及有重要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和大中型企业,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属行政区域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现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报同级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2职责分工
2.2.1市防指职责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宣布汛期期限,确定防汛抗旱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级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预案、城市抗旱应急预案、市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状况,发布相关预警及汛情、旱情公报;统一调控和联合调度全市水利设施,做好防汛抗旱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职责: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全面工作。当预测需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时,进驻市防指,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当预测需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时,进驻市防指,协助组织或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级防指,开展市防指日常事务性工作。
2.2.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汛期(6月1日至9月20日),负责为防指领导配备和管理指挥车辆;防汛紧急时期,负责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抗洪抢险。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洪安全教育和预防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学校内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指报告水质状况;指导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内涝方案预案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用设施防洪、排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本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市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市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督促、指导县区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做好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抚部队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情核查、上报和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工作。负责对可能影响汛情的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分析、研判、预报及滚动订正,依据行业规定制作发布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时向市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全市天气实况、预报预警、气候预测、土壤墒情、干旱卫星遥感监测及相关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辽宁省抚顺水文局:负责全市水情、雨情、汛情和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洪水等级分析评估报告;负责开展洪水分析预报和预警工作,编制发布水情、雨情、汛情和旱情信息。
抚顺日报社:负责开展防汛抗旱的报纸宣传工作,及时协助市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
抚顺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县区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市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紧急通知。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各类抢险救援预案,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干旱地区做好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汛涝地区完成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大伙房水库防洪和供水安全。
市供电公司:负责排涝用电的供给,防汛抗旱救灾期间做好全市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水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驻抚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救灾行动。
2.2.3市防指职能工作组职责
市防指设置综合协调和专业指挥两个职能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职责: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负责审核市领导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议方案及材料,审核市防指印发市领导讲话文件;负责审核市领导检查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市防汛办做好抗洪抢险应急力量建设,协助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协助市领导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处置工作,协调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力量及多种应急资源参加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员负责拟定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水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
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市商务局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装备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本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等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8)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争取资金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9)核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
职责: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对转移受灾安置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0)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职责: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二)专业指挥组
(1)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
职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气象水文组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辽宁省抚顺水文局
职责:负责全市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工作;及时提供全市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及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负责开展洪水分析预报和预警工作。
(3)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4)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城市供水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6)城市防涝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编制全市城市防汛排涝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用设施防洪、排涝、抢险工作。
(7)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做好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教育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洪安全教育和预防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学校内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9)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10)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掌握各县区的城市供水情况,协调做好供水保障工作;市水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市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调度水库及输水工程开展灌溉供水和抗旱补水工作。
2.2.4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2.5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市属水库、河道、各县(区)辖区内有重要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旱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和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要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预测、会商和预报,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文部门要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河流洪水预报,对水情、雨情、墒情实时监测,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次,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在30分钟内报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要在20分钟内报市防指,为市防指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责任单位要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将其工程运行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内容。
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按省级预案规定时间报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或水库逃险方案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放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管理责任单位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2)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各级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运行情况报防汛责任单位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河道达到保证水位时,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防汛责任单位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当堤防或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出现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上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堤防在遭遇超标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导致决口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第一时间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市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各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旱情监测,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受旱情况。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抢险专业救援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级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预案、城市抗旱应急预案、市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机构、责任制、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7)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开展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当江河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相关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报告最新水情。
3.2.3山洪及泥石流灾害预警
(1)山洪及泥石流灾害易发区的自然资源、水务、水文、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山洪及泥石流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及泥石流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及泥石流灾害易发区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河道、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5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大范围供水危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
3.2.6各级防汛预警启动条件
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干流或者两条以上(含两条)中型河流干流可能或正在发生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其中: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50年一遇洪峰浑河苍石段流量每秒4352立方米、社河南章党段流量每秒1580立方米、浑河抚顺段每秒3268立方米、东洲河段每秒2110立方米、苏子河占贝段每秒3490立方米;
(2)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重要河段如抚顺市城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开发区等城市段主要防洪堤等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3)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干流或者两条以上(含两条)中型河流干流可能或正在发生重现期在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其中: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20~50年一遇洪峰浑河苍石段流量每秒2867~4352立方米、社河南章党段流量每秒1020~1580立方米、浑河抚顺段每秒2520~3268立方米、东洲河段每秒1400~2110立方米、苏子河占贝段每秒2460~3490立方米;
(2)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一般河段或两条以上(含两条)中等河流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3)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较重),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1)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干流或者两条以上(含两条)中型河流干流可能或正在发生重现期在10~20年一遇的中洪水,其中: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10~20年一遇洪峰浑河苍石段流量每秒1858~2867立方米、社河南章党段流量每秒642~1020立方米、浑河抚顺段每秒2110~2520立方米、东洲河段每秒923~1400立方米、苏子河占贝段每秒1720~2460立方米;
(2)中等河流一般河段或小型河流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财产损失;
(3)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洪水灾害。
Ⅳ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一般),启动Ⅳ级响应行动。
(1)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干流或者两条以上(含两条)中型河流干流可能或正在发生重现期在5~10年一遇的中、小洪水,其中: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5~10年一遇洪峰浑河苍石段流量每秒992~1858立方米、社河南章党段流量每秒328~642立方米、浑河抚顺段每秒1449~2110立方米、东洲河段每秒492~923立方米、苏子河占贝段每秒1050~1720立方米;
(2)多条小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出现险情极可能溃堤并有可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3)小(2)型以下较大塘坝或其它较大蓄水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洪水灾害。
表1 主要河流不同重现期洪峰流量统计表
重现期
水文站5年一遇10年一遇20年一遇50年一遇
浑河苍石站992185828674352
社河南章党站32864210201580
浑河抚顺站1449211025203268
东洲河东洲站49292314002110
苏子河占贝站1050172024603490
3.2.7各级干旱预警启动标准
干旱预警等级主要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中的旱情评定指标进行确定,综合考虑区域干旱缺水情况。干旱预警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Ⅰ~Ⅳ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特大干旱),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138万亩),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63.69万亩);
(2)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10%(7.5万人);
(3)全市1/3以上主要城镇区域干旱缺水率>30%(主要城镇区域范围包括:抚顺市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南杂木镇、永陵镇、石文镇、红透山镇等)。
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干旱),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106.15万亩),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42.46万亩);
(2)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5.3万人);
(3)全市1/3以上城镇区域干旱缺水率>20%(主要城镇区域范围包括:抚顺市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南杂木镇、永陵镇、石文镇、红透山镇等)。
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中度干旱),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84.92万亩);
(2)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5%(3.8万人);
(3)全市1/3以上城镇区域干旱缺水率>10%(主要城镇区域范围包括:抚顺市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南杂木镇、永陵镇、石文镇、红透山镇等)。
Ⅳ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轻度干旱),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42.46万亩);
(2)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2%(1.5万人);
(3)全市1/3以上城镇干旱缺水率>5%(主要城镇区域范围包括:抚顺市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南杂木镇、永陵镇、石文镇、红透山镇等)。
3.3预警支持系统
(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等各类预案、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的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并备案。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别严重(红色预警);Ⅱ级为严重(橙色预警);Ⅲ级为较重(黄色预警);Ⅳ级为一般(蓝色预警)。市防指界定市级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4.1.3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急处置。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除涝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直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副总指挥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抚顺军分区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每周2次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市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省防指响应行动行使权力。
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处室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24小时值班。市防办负责综合汇总有关处室和部门提供的信息,提交会商支持材料,负责会商决策意见的督促落实;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预测预报,水文部门每1小时提供一次过程累计雨量和小时累计雨量,实时作出河道洪水预报;河道管理部门提供全市河道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水库管理部门提供大伙房水库及我市各中型水库调度运行情况,并作出水库洪水预报。
4.3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副总指挥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市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市政府启动Ⅱ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
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处室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24小时值班。市防办负责综合汇总有关处室和部门提供的信息,提交会商支持材料,负责会商决策意见的督促落实;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预测预报,水文部门每1小时提供一次过程累计雨量和小时累计雨量,实时作出河道洪水预报;河道管理部门提供全市河道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水库管理部门提供大伙房水库及我市各中型水库调度运行情况,并作出水库洪水预报。
4.4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副总指挥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办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县(区)防汛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市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处室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24小时值班。市防办负责综合汇总有关处室和部门提供的信息,提交会商支持材料,负责会商决策意见的督促落实;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预测预报,水文部门每1小时提供一次过程累计雨量和小时累计雨量,实时作出河道洪水预报;河道管理部门提供全市河道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水库管理部门提供大伙房水库及我市各中型水库调度运行情况,并作出水库洪水预报。
4.5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副总指挥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水文部门、水库管理等部门派人员24小时值班。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预测预报,水文部门每1小时提供一次过程累计雨量和小时累计雨量,实时作出河道洪水预报;河道管理部门提供全市河道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水库管理部门提供大伙房水库及我市各中型水库调度运行情况,并作出水库洪水预报。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巡堤查险,做好准备;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适时启用防洪工程,采取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洪涝灾害
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排涝,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山洪灾害
4.6.3.1预警等级
根据实时水雨情、水文气象预报信息及预警指标,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等级分为三级。具体内容如下:
(1)Ⅲ级警报(告知性预警—黄色)
当预报有强降雨发生,降雨可能接近或达到告知性预警临界雨量参考值,或者预报水位(流量)可能接近或达到告知性预警水位(流量)参考值,将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发布Ⅲ级预警(告知性预警—黄色)信息。
(2)Ⅱ级警报(警戒性预警—橙色)
当已有强降雨发生,预报降雨可能达到警戒性预警临界雨量参考值,降雨还将继续,或者预报水位(流量)可能达到警戒性预警水位(流量)参考值,山洪灾害即将发生时,发布Ⅱ级预警(警戒性预警—橙色)信息。
(3)Ⅰ级警报(紧急性预警—红色)
当已有强降雨发生,实测降雨接近或达到紧急性预警临界雨量参考值,且前期降雨量接近山洪形成区土壤饱和含水量,预报降雨将持续,实测水位(流量)接近或达到紧急性预警水位(流量)参考值,水位(流量)仍在上涨,将发生严重山洪灾害时,发布Ⅰ级预警(紧急性预警—红色)信息。
4.6.3.2预警实施措施
(1)告知性预警实施措施
由市防指根据雨情信息发布告知性预警,并组织有可能受山洪威胁的群众组成由村干部带队的巡逻小组。降雨开始后,巡逻小组携带报警及通讯工具进行巡逻,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向附近群众报警。群众接到报警后,要高度重视并做好防范。在向群众报警以后,要马上报告所在乡镇的主要领导。
(2)警戒性预警实施措施
由市防指根据雨情信息发布警戒性预警,并通知相关行政村在启动告知性预警的基础上,由包村的乡镇干部参与巡逻,降雨后,每间隔1小时由带队的乡镇干部向当天乡镇防汛值班的带班领导报告巡逻情况,并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即使未出现问题,也要定时进行联络,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向附近群众报警。群众接到警报后,立即做好疏散撤离准备,随时向事前指定地点撤离。在报警以后,要马上报告市防汛指挥部。乡镇领导要迅速赶往该地区,指挥抢险救灾。
(3)紧急性预警实施措施
由市防指根据雨情信息发布紧急性预警,乡镇主要领导根据事先的分包任务,在降雨前到达分包地区,靠前指挥,降雨后,每间隔半个小时由巡逻队带队的乡镇干部向分包地区的乡镇领导报告巡逻情况,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向附近群众报警。群众接到警报后,立即向事前指定地点撤离。在报警以后,要马上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分包督查该乡镇的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水利局的技术人员立即赶往该地区,协助乡镇指挥抢险救灾。同时,应急、交通、卫生、电力、通讯、预备役等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及时警报和报告。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当地政府迅速组织有关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4.6.5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市防指启动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应急开源、限水、调水、送水等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准确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2)严重干旱
准确掌握旱情灾情,适时启动抗旱预案,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准确掌握旱情和抗旱情况。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分级签字盖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情况紧急时,同时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职能组分别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执行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并由消防救援支队、抗洪抢险专业部队及其他防汛抢险专业救援队伍等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指各成员单位或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抢险救援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因之引发疫情。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发生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防汛抗旱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旱)情和灾情信息。
4.12.2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主流媒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发生的费用,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通信运营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事发地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网络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人民群众快速撤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设备、物资等,保证抢险急需。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组织除险。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要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培训演练。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予优先保障。
5.2.4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拨以及道路畅通。
5.2.5医疗保障
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巡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5.2.6治安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市、县(区)专储代储及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是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水旱灾害情况,自筹或争取上级救灾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社会动员保障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3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市防指为中心的市、县二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发生水旱灾害时,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指导。
(3)完善水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的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市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的物料消耗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由市水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组成水毁工程调查组,分赴受灾县区进行水毁工程调查,提出水毁工程修复建议,由市防办负责汇总,向市政府和省政府申请补助资金。
市防办根据国家补助资金及省政府、市政府投入情况,编制水毁工程抢修计划,督促检查受灾县区水毁修复工作。其他行业恢复水毁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筹措落实资金和抢修计划,自行组织恢复。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防汛抗旱部门和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每年都要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对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提出整改意见。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等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造成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等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造成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主要河流:指我市的浑河、苏子河、太子河、东洲河、社河。
7.1.4紧急防汛期:河道的水情接近警戒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和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抚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