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二、单位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4年本级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和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河流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次纳入2024年本级单位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抚顺市水务局本级。
第二部分 单位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本单位2024年收支总预算574.93万元。
二、关于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74.93万元,收入预算按来源分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574.93万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2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6.74万元、农林水支出440.9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6万元。
三、关于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74.9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79.54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8.0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81元。
工资福利支出379.54万元,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48.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81万元,主要包括:离退休费等。
四、关于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0.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4年商品和服务支出48.08万元。
(二)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5个项目,项目支出135.5万元。整体绩效目标详见附表。
(五)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没有事项和相关收入/支出,相应表格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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