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二、单位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4年单位预算批复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单位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单位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为全市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为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三)为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调度、管理保护,全市节约用水,水政监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为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水域、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和监管,防洪工程、河道生态景观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五)为全市水库工程建设、除险加固、运行管理、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六)为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提供相关服务;为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七)为全市农村饮水工程、农田灌排骨干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开展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承接全市“大禹杯”竞赛活动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八)承担市区闸坝管理、运行、维修维护具体事务性工作。
(九)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单位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抚顺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单位预算编制范围为抚顺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单位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住房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本单位2024年收支总预算1633.35万元。
二、关于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633.35万元。收入预算按来源分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633.35万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7.2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2.9万元,农林水支出1215.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8.09万元;按经济支出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367.1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8.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9.66万元,其中项目支出98.41万元。
三、 关于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633.3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367.1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8.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9.66万元。
人员经费1432.8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商品和服务支出108.1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四、关于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7.2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0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5万元。
五、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共包括0个采购项目。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4年我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共有车辆5台。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2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98.41万元。整体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没有事项和相关收入/支出,相应表格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反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的支出。包括机构运转、招聘师资、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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