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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抚顺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单位预算公开说明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2-0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二、单位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4年单位预算批复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市水务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三)负责对市辖区内的水事活动开展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负责对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刑事案件。

(六)承担抚顺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抚顺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为抚顺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二部分 单位预算公开表

2024年单位预算公开表(附后) 

087003_抚顺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xlsx


第三部分 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住房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本单位2024年收支总预算31.66万元。 

二、关于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1.66万元。收入预算按来源分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1.66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94万元,农林水支出23.4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万元;按经济支出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6.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7万元,其中项目支出3万元。 

三、 关于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1.6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6.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7万元。 

人员经费26.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商品和服务支出1.7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四、关于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无 

五、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无 

(二)政府采购情况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1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3万元。整体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没有事项和相关收入/支出,相应表格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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