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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水利工程涉企保证金目录公布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9-09-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水利工程涉企保证金目录公布(截止2019年9月)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投标保证金

发展改革委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

发展改革委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汇票、支票、现钞、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4

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

《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辽人社规〔2018〕3号)

《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4号)

 

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揽的项目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分别按照2%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的,工资保证金按1%存储,且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施工企业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四)建设单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五)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4%存储。

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补足、返还及日常监管工作,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原则上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2%比例到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跨县(市、区)的施工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存;跨市的施工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退还申请后,对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存储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暂停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并责令其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待拖欠工资问题完全解决后,方可重新启动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对施工企业实际退场两年以上、并已超出施工许可证时限,在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情况下,可退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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