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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9-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经调查,位于章党大桥下游拦河坝西侧河道管理范围内两座建筑物(外接平台、大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属违法建筑。自启动调查至今没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前来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规定,本机关现发布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9月9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辨,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9月9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请涉事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至抚顺市水务局政策法规科主张权利,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限届满,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辨也未自行拆除的,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公告,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图:

联系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1008室(抚顺市水务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52429101

 

抚顺市水务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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