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1.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原件2份);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及图纸(应能说明占用或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利工程情况)(原件7份);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原件7份);容缺受理承诺书(7份)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咨询电话:024-52867479
基本流程: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申请材料:1.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2份);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原件7份);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原件7份);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咨询电话:024-52867479
基本流程: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1.申请文件(原件2份);2.填堵水域或废除围堤方案(原件7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咨询电话:024-52867479
基本流程: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办结。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延续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申请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1.取水申请书(原件2份);2.取水许可证及批复文件(原件2份);3.延续取水许可评估报告书(原件7份);取水许可延续请示(原件2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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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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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发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申请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1.取水许可验收的函(原件7份);2.取水许可验收申请书(原件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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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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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变更取水许可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申请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1.取水许可证(原件1份);2.变更取水许可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变更申请文件(原件2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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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事项名称:变更取水许可证其他内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申请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原件7份);2.取水许可证及批复文件(原件1份);1.取水申请书(原件2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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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咨询电话:024-52867479
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申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申请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原件2份);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原件7份);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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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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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1.申请文件(原件2份);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原件10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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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2.水库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原件10份);1.业主或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文件(原件2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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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原件2份);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7份)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原件7份);容缺受理承诺书(原件7份);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
受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办理地点: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2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14号市水务局窗口
办理机构:抚顺市水务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
咨询电话:024-52867479
基本流程:受理-初审、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办结。
事项名称: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申请材料:4.双方议定的码头渔塘管理和维护办法(原件2份);3.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0份);2.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图纸(原件7份);1.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原件2份)
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原件7份)2.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7份);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2份);容缺受理承诺书(原件7份)
基本流程:受理-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3.负责采砂权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砂场是否涉及林地、耕地以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说明(原件1份)。2.采砂出让价款和开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1.采砂权出让结果及协议书(原件1份) ;
流程图说明:受理-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2.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原件7份);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原件2份);容缺受理承诺书(原件7份);
流程图说明:受理-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事项名称: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湿地,从事勘查、矿藏开采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不征占或者少征占。确需征占的,建设单位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征占一般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基本流程: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申请材料:2.建设项目涉及征占湿地的方案(原件7份);1.申请文件(原件2份);容缺受理承诺书(原件7份)
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流程图说明: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原件7份);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原件2份);容缺受理承诺书(原件7份);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
事项名称: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申请材料:4.双方议定的坝顶兼做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原件2份);3.工程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0份);2.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及图纸(原件10份);1.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申请书(原件2份);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理环节: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决定、办结。